合同诈骗罪行为方式有哪些典型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核心行为方式可以概括为以下五种具体情形,这五种情形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
合同诈骗罪的五种核心行为方式
第一种: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这是最典型、最常见的一种方式,行为人本身没有履约能力或根本无意履约,通过伪造身份来骗取对方的信任。
- “虚构的单位”:指行为人伪造、编造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公司、企业、组织或机构,制作假的公司印章、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等,以这个“空壳公司”的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
- “冒用他人名义”: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他合法存在的公司、企业或个人的名义签订合同,A公司冒用B公司的名义与C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骗取C公司的预付款。
关键点:行为人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其身份本身就是虚假的,从一开始就没有履约的真实意图和基础。
第二种: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这种方式是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增强合同的“可信度”,让对方相信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而提供虚假的担保。
- “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指行为人使用假的本票、汇票、支票,或者篡改真实的票据,或者使用已经过期、无效的票据作为合同担保,用一张伪造的银行大额存单作为抵押,证明自己有支付能力。
- “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指行为人提供虚假的能够证明其对某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文件,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等,声称可以用这些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关键点:担保物是虚假的或无效的,行为人实际上并不拥有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该财产根本不存在,因此这种担保毫无意义,其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对方签订合同。
第三种: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这种方式更具迷惑性,因为它并非完全不履行,而是通过“钓鱼”的方式,让对方陷入错误判断。
-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这是前提,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
- “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行为人会先与对方签订一个小额的合同(如先交一小批货)或履行合同的一部分(如支付一小部分预付款),以此制造自己有诚意、有能力的假象,骗取对方的信任。
- “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在对方看到小额履行后,放松警惕,行为人便趁机要求签订更大的合同或继续履行原合同,从而骗取对方更多的财物。
关键点:这种小额履行并非真实的履约意愿,而是一种诈骗手段,目的是为了“放长线,钓大鱼”。
第四种: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这种方式发生在合同签订后,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了对方的财物,然后迅速消失。
- “收受财物后”:指行为人已经合法地(形式上)取得了对方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提供的担保财产。
- “逃匿”:指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为了逃避债务和法律责任,故意躲藏、更换联系方式、离开住所地,使对方无法联系到自己。
关键点:“逃匿”是本罪区别于一般民事纠纷(如拖欠货款)的关键标志,民事纠纷中,债务人可能会因经营困难暂时无法偿还,但通常不会刻意消失,而合同诈骗罪中的“逃匿”表明其主观上根本没有履约的打算,从一开始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五种: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以上四种方式未能完全概括的其他新型、复杂的合同诈骗手段。
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诈骗手段也在不断翻新,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具体情况,将符合合同诈骗罪本质特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财物)的其他行为纳入此款。
常见的“其他方法”包括:
- 设置陷阱:在合同中设置对方极难履行的“陷阱条款”,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极其苛刻的质量标准,一旦对方产品稍有瑕疵,就要求天价赔偿,从而达到占有对方定金或货款的目的。
- 利用“皮包公司”:注册一个真实的公司,但该公司没有任何实际业务和资产,专门用于签订合同诈骗。
- 冒充“高科技项目”或“特殊关系”:虚构高科技项目、专利技术,或谎称有特殊背景和关系,能获取高额回报,以此诱骗对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骗取资金。
- “拆东墙补西墙”:以一个项目的名义骗取资金后,并非用于该项目,而是用这笔钱去填补之前其他项目的亏空或支付利息,一旦资金链断裂,便卷款潜逃,如果这种拆补行为是为了维持骗局,继续骗取更多财物,也构成本罪。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纠纷的关键
在实践中,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和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如违约、欺诈)至关重要,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
| 区别点 | 合同诈骗罪 | 民事合同纠纷 |
|---|---|---|
| 主观目的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合同只是手段,目的是骗取对方财物,根本没有履约的真实意愿。 | 以履约为目的,双方都有通过履行合同来实现经济利益的目的,但因客观原因或主观过错导致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当。 |
| 履约行为 | 没有履约能力或根本不打算履约,即使有部分履行,也是为了骗取更多财物。 | 有履约意愿和基本履约能力,但因市场变化、经营不善、对方违约等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完全履行。 |
| 财物处置 | 将骗取的财物用于挥霍、非法活动、携款潜逃,或用于个人消费、还债等,而非投入到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中。 | 将收到的货款、预付款主要用于合同的履行,如购买原材料、支付生产成本等。 |
| 事后态度 | 在对方催讨时,采取逃匿、欺骗、拖延等方式,逃避责任。 | 在对方催讨时,会积极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如延期、分期付款),承认债务。 |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其核心特征始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这两个要素,无论是虚构身份、虚假担保,还是“钓鱼式”履行、收款后逃匿,其本质都是利用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真实意图,在司法认定中,会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财物的处置方式、事后态度等综合判断其主观目的,从而准确区分罪与非罪。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www.nbhssh.com/post/10385.html发布于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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