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未遂,如何认定与处罚?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未遂形态是常见的,并且法院在判决时会予以充分考虑,以下将从法律定义、未遂的认定标准、量刑影响、典型案例分析以及辩护要点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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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的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
对于合同诈骗罪而言,未遂形态可以具体理解为:
- 已经着手实施诈骗行为:行为人已经与对方签订了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已经开始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 未能得逞:行为人最终没有实际骗取到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这是区分未遂与既遂的核心标准。
- 意志以外的原因:诈骗未能成功,不是因为行为人自己“不想干”或“自动放弃”,而是因为被对方识破、被第三方阻止、或者客观条件不具备等原因。
想骗钱,也去骗了,但最终没骗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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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未遂的认定标准
法院在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属于“未遂”时,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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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
- 核心行为:是否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使用了虚构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签订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等欺骗手段。
- 关键证据:合同本身、虚假的证明文件、通信记录(微信、邮件等)、证人证言等,以证明欺骗行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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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
- 行为人是否成功让被害人(通常是公司或个人)相信了其虚假信息,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自愿”地交付了财物(如支付预付款、交付货物等)。
- 如果被害人从一开始就识破骗局,那么可能连“着手”都算不上,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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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是否实际交付:
- 这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分水岭”。
- 既遂:被害人已经将合同约定的财物(如货款、保证金、设备等)实际交付给行为人或其控制之下。
- 未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已经着手准备交付(如已经转账、但被银行拦截;或者已经准备好货物,但在交付前被识破阻止),但最终财物没有脱离被害人的实际控制。
未遂犯的量刑影响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以”意味着法院有自由裁量权,但实践中,对于未遂犯,从轻处罚是常态。
- 减轻处罚:在法定刑的最低档以下判处刑罚,合同诈骗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适用“减轻处罚”,可以在“三年以下”的范围内选择,甚至可以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但不能突破法定最低刑(拘役)。
- 从轻处罚: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判处比既遂犯更轻的刑罚,同样是数额较大,既遂犯判了2年,未遂犯可能判1年半或1年。
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还包括:
- 未遂的程度:是“差一点就骗到手”还是“刚起步就被发现”?前者可能从轻幅度小,后者从轻幅度大。
- 涉案金额:即使是未遂,如果计划骗取的金额特别巨大(例如计划骗取500万),即使未遂,其社会危害性依然很大,从轻的幅度也会受到限制。
- 悔罪表现:是否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如实供述等。
- 犯罪情节:是否是初犯、偶犯,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
典型判例分析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我们来看两个虚构但非常典型的判例。
典型的合同诈骗未遂,从轻处罚
- 案情:张某伪造了一份与某大型国企的“设备采购意向书”,并以此为由与一家小型设备供应商李某签订了一份价值80万元的供货合同,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要求向张某指定的账户支付了20万元作为“预付款”,就在李某准备发送第二批货物时,通过其他渠道核实发现张某的“意向书”是伪造的,立即报警,张某在收到20万元后尚未使用即被抓获。
- 法院认定:
- 已着手:张某签订合同并收取预付款,属于着手实施犯罪。
- 未得逞:李某识破骗局,虽然支付了20万,但尚未交付价值60万的货物,且张某未能实际控制、使用这20万元(未遂)。
- 意志以外:因被害人识破而案发。
- 犯罪数额:以合同总金额80万元认定,属于“数额巨大”。
- 判决结果:
- 法院认定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未遂)。
- 鉴于其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 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对比:如果此案既遂(成功骗取80万),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会重得多。
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但量刑未大幅从轻
- 案情:王某以“投资高科技项目”为名,伪造了专利证书和市场分析报告,与多家投资公司接触,最终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500万元的“投资协议”,约定A公司先期打入100万元作为“项目启动资金”,A公司财务人员按照流程在转账前,向王某索要了专利证书原件进行核验,发现证书有明显造假痕迹,随即报警,王某在A公司转账前被抓获。
- 法院认定:
- 已着手:王某已经与A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并实施了欺骗行为,已经进入了着手阶段。
- 未得逞:因为A公司事前核实而未能骗取到任何财物。
- 意志以外:因被害人的警惕性而未得逞。
- 判决结果:
- 法院认定王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未遂)。
- 但是,法院同时认为,王某的犯罪目标金额高达500万元,社会危害性极大,其犯罪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虽然未遂,但情节恶劣。
- 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分析:这个案例说明,即使未遂,如果计划骗取的金额巨大,法院也不会轻易“放水”,仍然会判处实刑,只是在既遂的刑罚基础上做了从轻处理。
辩护要点(从嫌疑人/被告人角度)
如果涉嫌合同诈骗罪,且案件属于未遂,辩护律师的核心策略就是全力争取“未遂”的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争取最大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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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主张“未遂”:
- 收集证据证明被害人始终没有交付核心财物,或者财物始终在被害人控制之下。
- 证明未能得逞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第三方揭穿、被被害人识破、客观条件不具备等,而不是自己主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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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从轻”或“减轻”情节:
- 认罪认罚:这是当前最重要的从宽制度之一。
- 坦白/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主动投案。
- 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即使未遂,如果已经收取了部分款项,应积极全额退还,并努力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书,这是影响量刑的“硬通货”。
- 初犯、偶犯:强调此前无犯罪前科,系一时糊涂。
- 积极退赃:对于已经到手的款项,全部退还。
- 社会危害性小:强调未遂的实际损失,以及行为人一贯表现良好等。
合同诈骗罪的未遂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概念,对于行为人而言,未遂状态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未遂”本身就意味着有较大的从轻空间,最终的判决结果取决于未遂的程度、涉案金额、犯罪情节以及行为人的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一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会围绕这些核心点,为当事人构建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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