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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成立,法律责任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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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成立,法律责任谁来担?摘要: 合同未成立 与 合同无效 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未成立:指的是合同订立的过程未能完成,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格等)没有达成一致,或者缺少合同成立的必要形式(...

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 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合同未成立,法律责任谁来担?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合同未成立:指的是合同订立的过程未能完成,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格等)没有达成一致,或者缺少合同成立的必要形式(如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合同在法律上根本就不存在。
  • 合同无效:指的是合同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而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清晰地阐述合同未成立的法律后果,其核心原则是:因合同未成立而产生的纠纷,不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而是适用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合同未成立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当事人的直接后果:合同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这是最根本的后果,既然合同没有成立,那么它对任何一方都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不能依据一个不存在的合同去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也不能因为对方“不履行”而追究其违约责任。

举例:甲想向乙购买一批钢材,双方就价格进行了多次磋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最终甲从丙处购买了钢材,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乙不能因为甲“违约”而要求甲继续购买,甲也不能因为乙“不卖”而要求乙交付钢材。

缔约过失责任

这是合同未成立情况下最重要的法律后果,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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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点:

  1. 时间范围: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双方已经开始接触、磋商,但合同最终未能成立。
  2. 违反的义务: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即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法定义务,
    • 告知义务:如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如标的物的瑕疵、权利瑕疵等)。
    • 保密义务:如对在磋商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 协力义务:如配合对方进行合同谈判、提供必要信息等。
    • 保护义务:如保护对方在磋商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 主观过错: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如故意隐瞒、欺诈,或因过失未尽到告知义务等。
  4. 造成损失: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了实际损害。
  5. 因果关系:一方的过错行为与另一方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常见情形: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一方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诚意,只是为了损害对方利益(如拖延竞争对手、套取商业秘密)而进行谈判。
    • 后果: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为谈判支出的差旅费、调研费等。
  •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卖方明知房屋有重大漏水问题却故意隐瞒,买方在发现后终止谈判。
    • 后果:赔偿买方为调查此事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信赖合同能成立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谈判中泄露对方商业秘密,或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谈判破裂,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恢复原状或返还财产

在某些情况下,尽管合同未成立,但一方可能已经向另一方交付了某些财物,不适用合同中的“返还”条款,而是根据《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的规定处理。

  • 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未成立:过错方应当返还对方因此获得的财产,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这本质上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一部分。
  • 双方均无过错(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磋商中断):如果一方已经交付了财物,另一方应当基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予以返还。

举例:甲乙双方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基于信赖,将房屋钥匙交给了乙看管,但后来双方因价格问题谈崩,合同未成立,乙应当将钥匙返还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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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的排除:不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合同未成立与合同无效最显著的区别之一。

  • 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合同未成立,则不存在“违约”一说,也就没有违约金、损害赔偿(合同履行利益)等违约责任的适用空间。
  •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相信合同能够成立而为此付出的代价(如准备成本、机会成本等),而不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总结与对比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我们可以通过一个表格来对比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对比项 合同未成立 合同无效 合同被撤销
法律状态 合同自始不存在 合同自始、确定、当然无效 合同在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核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
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损失(如准备成本、机会成本) 返还财产,有过错的赔偿对方损失 信赖利益损失
违约责任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典型情形 双方就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一方恶意磋商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而订立合同

实践建议

  1. 保留磋商证据: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务必保留好所有沟通记录(邮件、微信、会议纪要等),以证明合同磋商的过程和内容,这对于判断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至关重要。
  2. 明确谈判阶段:在正式合同签订前,任何一方都应明确表示,当前阶段的讨论和意向书等文件不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3. 及时止损:当发现合同可能无法成立或对方存在不诚信行为时,应及时终止磋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扩大,并收集相关证据,为可能发生的纠纷做好准备。
  4. 咨询专业人士:在复杂的商业谈判中,如有疑问,及时咨询律师,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法律风险。

合同未成立的法律后果核心在于“不约束”“诚信赔偿”,它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阶段就恪守诚信,否则将为其不诚信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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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www.nbhssh.com/post/7251.html发布于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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