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究竟如何区分?
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目的”:是想“非法占有”贷款,还是想“暂时占用”贷款但最终打算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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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从多个维度进行详细对比。
核心定义
骗取贷款罪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之一。
- 行为定义: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核心特征:“骗贷”,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成功获得了贷款,但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他们通常是想将贷款用于经营活动,但由于经营不善、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归还,最终给银行造成了损失。
贷款诈骗罪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
- 行为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 核心特征:“诈骗”,行为人从开始就抱着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根本没有打算归还,他们骗取贷款就是为了将这笔钱据为己有,用于挥霍、投资失败后一走了之、或者直接卷款潜逃。
关键区别对比表
| 区别维度 | 骗取贷款罪 | 贷款诈骗罪 |
|---|---|---|
| 主观目的 | 核心区别: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意图将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但因客观原因(如经营失败)导致无法归还。 | 核心区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钱,目的是将贷款非法占为己有。 |
| 行为方式 | 使用虚假的财务报表、虚构的贷款用途、伪造的授信材料等,目的是“骗取”贷款资格。 | 手段更多样化,除骗取贷款罪的手段外,还包括编造虚假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重复担保等,目的是“骗取并占有”贷款。 |
| 犯罪客体 | 主要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国家对信贷资金的管理制度)。 | 不仅侵犯金融管理秩序,更主要地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银行的钱)。 |
| 既遂/未遂标准 | “结果犯”,要求“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犯罪,如果虽然骗贷了,但按时归还了,或者银行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则不构成此罪。 | “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诈骗行为,并且数额较大,即构成犯罪既遂,是否归还、是否造成损失,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会影响量刑)。 |
| 立案追诉标准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骗取贷款的; 其他严重情节。 |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万元以上, 单位诈骗在20万元以上的。 |
| 法律后果 |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罚更重,最高可至无期徒刑。 |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与关键点
在实践中,区分这两个罪名的最大难点在于如何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这需要结合案件的所有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因素:
在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中,司法机关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贷款用途是否真实、正当: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贷款诈骗:贷款用途完全是虚构的,如编造根本不存在的“高科技项目”,或者将贷款用于高风险投机、赌博、挥霍等。
- 骗取贷款:贷款用途可能是真实的,但为了获得贷款而夸大其词,或者材料有瑕疵。
-
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
- 贷款诈骗:在申请贷款时,行为人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或者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制造出没有还款能力的假象,取得贷款后,没有采取任何积极的还款措施,而是迅速转移、挥霍资金。
- 骗取贷款:行为人本身有还款能力或潜力,但由于经营决策失误、市场突变等不可抗力导致资金链断裂,丧失了还款能力,在贷款到期后,有积极沟通、寻求展期或变卖资产还款的意愿和行为。
-
对贷款的态度和处置方式:
- 贷款诈骗:将贷款视为“自己的钱”,随意支配,用于非经营性消费、还债、投资失败后不闻不问,甚至携款潜逃。
- 骗取贷款:将贷款投入生产经营,但由于经营失败导致亏损,无法归还,对贷款的态度是“借来的钱”,希望用于生钱后归还。
-
是否隐匿、逃避:
- 贷款诈骗:在银行催收时,行为人往往选择躲藏、更换联系方式,或者否认事实,具有明显的逃避还款责任的行为。
- 骗取贷款:在遇到困难时,行为人可能会与银行保持沟通,解释情况,并尝试与银行协商解决方案。
举例说明
构成贷款诈骗罪
张三没有任何实体产业,但听说某个“区块链项目”能快速赚钱,他伪造了一份与海外公司的虚假合作协议、一份虚假的财务报表,并向银行谎称需要这笔贷款作为项目启动资金,贷款到账后,他并未投入项目,而是将大部分资金用于网络赌博和购买奢侈品,很快就输光了,当银行催款时,他直接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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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张三从开始就没打算还钱,目的是非法占有这笔钱用于个人挥霍和赌博,贷款用途是虚构的,没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构成贷款诈骗罪。
构成骗取贷款罪
李四经营一家小型服装厂,近年来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利润下滑,为了扩大生产、更新设备,他向银行申请贷款,为了提高获批几率,他虚报了部分销售额,并修改了财务报表,使其看起来更健康,银行基于这些材料批准了贷款,由于新设备投入后市场并未好转,加上疫情影响,服装厂最终倒闭,无力偿还贷款。
- 分析:李四的真实意图是经营企业并归还贷款,他确实想用这笔钱去“赚钱”,虽然他使用了欺骗手段,但贷款用途基本真实,只是因为经营失败导致无法归还,他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骗取贷款罪。
| 特征 | 骗取贷款罪 | 贷款诈骗罪 |
|---|---|---|
| 主观意图 | 想用,还不上 | 想占,不打算还 |
| 核心问题 | 金融秩序被破坏 | 银行财产被非法侵占 |
| 法律后果 | 相对较轻 | 相对极重 |
| 判断关键 | 综合判断贷款用途、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资金去向等,以确定主观目的。 |
希望这个详细的解释能帮助你清晰地理解这两个罪名的区别,在法律实践中,对主观意图的认定往往非常复杂,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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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www.nbhssh.com/post/11081.html发布于 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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