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有哪些法律规定?
调查取证是法律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其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为公正裁决或处理提供依据,由于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公法与私法分立的,因此调查取证的规定也主要分布在以下几个领域:
- 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公权力机关主导。
- 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主要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法院在一定条件下予以协助。
- 行政诉讼中的调查取证:主要由被告行政机关进行,法院也有调查取证的权力。
- 纪检监察中的调查取证: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委进行,具有特殊性。
下面我们分别对这四个领域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
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是国家追诉犯罪、保障人权的关键环节,法律规定最为严格和程序化。
核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调取证据的主体
-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是主要的取证主体。
- 人民检察院:负责自行侦查的特定案件(如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等),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 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为核实证据,可以依职权或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主要的调查取证措施
这些措施被称为“侦查措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且至少二人,首次讯问应告知权利义务,严禁刑讯逼供。
- 询问证人、被害人:地点可以是证人、被害人的所在处所、单位或公安机关,应告知其权利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 勘验、检查: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查和检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 搜查: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可以对以及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紧急情况下可无证搜查,但事后需补办手续。
-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必须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开列清单一式三份。
-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鉴定: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鉴定人必须具备相应资格。
- 技术侦查措施:如监听、监控等,法律有极其严格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和适用范围,仅针对特定严重犯罪。
证据的种类与要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证据包括:
- 物证
- 书证
- 证人证言
- 被害人陈述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鉴定意见
-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核心原则:
- 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核心: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也应当予以排除。
- 证据裁判原则:定罪量刑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当事人取证能力有限,因此法律规定了法院的协助调查取证职能。
核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调取证据的主体
-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取证的主要责任主体。
- 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负有调查取证的职责。
当事人的取证方式
- 自行收集:如收集书证、物证,与证人沟通获取证言等。
-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当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
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主要包括: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 可能涉及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和证据线索,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准许。
证据的提交与质证
- 举证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
- 证据交换:开庭前,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 质证:所有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中的调查取证
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证据主要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告)在作出行为时收集。
核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调取证据的主体
- 被告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证据。
-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被告的举证责任与限制
- 举证责任倒置:不同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 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取证:这是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最大的区别之一,被告在诉讼开始后,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临时抱佛脚”,确保其行为的程序合法性。
法院的调查取证
法院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调查取证:
- 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收集的证据,法院有权调取。
- 原告或第三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 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纪检监察中的调查取证
这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后形成的特殊调查程序,兼具党纪和政务双重属性。
核心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调取证据的主体
-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主要的调查措施
纪检监察措施种类繁多,部分措施与刑事侦查措施相似,但性质不同:
- 谈话:与被谈话人进行谈话了解情况。
- 讯问: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进行讯问。
- 询问:对证人等进行询问。
- 查询:查询被调查人以及相关单位、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 冻结:冻结涉案财产。
- 搜查:对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证据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需报批,并出示搜查证。
- 调取:调取文件、资料。
- 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和文件。
- 勘验检查: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
- 鉴定: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 留置:这是监察法赋予的核心强制措施,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已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这是取代过去“两规”措施的法律手段,期限最长可达6个月。
与刑事诉讼的衔接
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束后,如果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纪检监察收集的证据材料,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判断,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总结对比
| 领域 | 核心法律 | 调取主体 | 核心原则/特点 | 关键措施/限制 |
|---|---|---|---|---|
| 刑事诉讼 | 《刑事诉讼法》 | 公、检、法 | 国家追诉、人权保障;非法证据排除 | 讯问、搜查、扣押、技术侦查等;程序极其严格 |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法》 | 当事人为主,法院为辅 | 谁主张,谁举证;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调查取证 | 当事人自行取证;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诉讼期间被告也可取证 |
| 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法》 | 被告行政机关为主,法院为辅 | 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诉讼期间被告不得自行取证 | 被告提供行政程序证据;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调查取证 |
| 纪检监察 | 《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 纪检监察机关 | 党纪政务双轨并行;留置为核心强制措施 | 谈话、讯问、查询、冻结、搜查、留置;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 |
希望这份详细的梳理能帮助您全面了解中国关于调查取证的法律法规。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www.nbhssh.com/post/10492.html发布于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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