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预备构成诈骗吗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法律问题,答案并不是简单的“是”或“否”,而是需要分情况讨论。
诈骗预备行为本身不构成独立的“诈骗罪”,但它却是构成诈骗罪的重要步骤,并且在很多情况下会作为犯罪预备行为被单独定罪处罚。
下面我们分两种主要情况来详细解释:
诈骗预备行为,但最终没有着手实施诈骗(即“只准备,没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既遂),但可能构成“犯罪预备”。
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欺骗行为,并且希望或放任骗取财物的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只是在准备阶段,
- 买了假货,还没开始卖。
- 写好了诈骗用的“剧本”和话术,还没联系过任何人。
- 伪造了身份证件,还没用它去办理任何业务。
这些都属于“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尚未开始实施刑法分则中具体描述的诈骗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完成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诈骗罪(既遂)。
构成“犯罪预备”
《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诈骗预备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同样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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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从轻处罚:在法定刑罚幅度内,判处较轻的刑罚。
- 减轻处罚:在法定刑罚幅度以下,判处刑罚。
- 免除处罚:只作有罪宣告,不判处任何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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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张三为了实施电信诈骗,购买了大量“GOIP”设备、手机卡和用于诈骗的剧本,在家中设置了诈骗窝点,但还没来得及联系任何一个受害者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张三的行为就属于诈骗预备,法院会认定他构成“诈骗预备罪”,并根据他准备工作的规模、潜在危害性等情节,比照诈骗既遂犯对他进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诈骗预备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即“准备行为本身违法”)
在这种情况下,诈骗的预备行为本身就可能构成一个独立的犯罪,需要与诈骗预备(预备形态)数罪并罚或择一重罪处罚。
这是实践中非常常见的情况,因为实施诈骗往往需要借助其他非法手段。
常见的罪名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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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销售、提供用于诈骗的公民个人信息罪
- 行为:诈骗分子为了精准诈骗,会大量购买他人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住址、购物记录等个人信息。
- 定性:购买、销售这些信息的行为,本身就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是一个独立的、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而不是预备。
- 处理:如果张三买了10万条公民信息用于准备诈骗,那么他的行为就同时构成了: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既遂)
- 诈骗罪(预备)
- 最终法院会数罪并罚,即把两个罪的刑罚加在一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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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行为:为了实施冒充公检法、公司高管的诈骗,行为人可能会伪造警官证、工作证、公司印章等。
- 定性:伪造、买卖这些公文证件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这是一个独立的犯罪。
- 处理:同样,如果行为人伪造了警官证,但还没来得及用它去骗人,那么他的行为就同时构成了:
-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既遂)
- 诈骗罪(预备)
- 最终会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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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行为:为了获取他人隐私信息用于诈骗,而购买和使用窃听、窃照设备。
- 定性:非法使用这些专用器材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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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行为:为了获取大量公民信息或实施网络诈骗,而入侵他人网站或数据库。
- 定性:这些行为本身就构成了独立的网络犯罪。
| 情况 | 行为定性 | 法律后果 | 举例 |
|---|---|---|---|
| 情况一 | 只准备,没行动 | 不构成诈骗罪(既遂),但可能构成诈骗预备,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买了假货,还没卖。 |
| 情况二 | 准备行为本身违法 | 准备行为构成其他独立犯罪(既遂),与诈骗预备(预备形态)数罪并罚。 | 买了10万条公民信息,准备用来诈骗。 |
核心要点:
- 诈骗预备 ≠ 诈骗罪:前者是犯罪的预备阶段,后者是犯罪的既遂或未遂形态。
- 诈骗预备可能被处罚:虽然不构成诈骗罪,但如果情节严重,可以作为“犯罪预备”被处罚。
- 警惕“连环犯罪”:诈骗的预备行为常常伴随着其他犯罪(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伪造证件等),这些行为本身就已经是独立的犯罪,会被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预备构成诈骗吗?” 的准确答案是:不构成诈骗罪,但可能构成犯罪预备,或者其预备行为本身可能构成其他罪名,需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任何为诈骗所做的准备,都绝不是“小事”,而是已经触犯法律红线的行为。
作者:99ANYc3cd6本文地址:https://www.nbhssh.com/post/10077.html发布于 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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